今天给大家总结了一下挡烟垂壁的相关要求,对日常消防施工和验收工作很有指导意义。
4.1 分类与代号
4.1.1 挡烟垂壁按安装方式分为:
——固定式挡烟垂壁,代号D;
——活动式挡烟垂壁,代号H。
4.1.2 挡烟垂壁按挡烟部件材料的刚度性能分为:
——柔性挡烟垂壁,代号R;
——刚性挡烟垂壁,代号G。
4.3 型号
挡烟垂壁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所示。其中企业自定义内容可由小写字母与数字组合给出,至少应包含挡烟垂壁使用的主体材料代号,如gb(钢板)、fb(防火玻璃),wb(不燃无机复合板)等。
示例1:YCB-2000×600DG-fb1,表示单节宽度为2000mm,挡烟高度为600mm的固定式刚性挡烟垂壁,企业自定义型号内容为fb1(挡烟垂壁的主体材料为防火玻璃)。
示例2:YCB-4000×500HR-wz2,表示单节宽度为4000mm,挡烟高度为500mm的活动式柔性挡烟垂壁,企业自定义型号内容为wz2(挡烟垂壁的主体材料为无机纤维织物)。
5.1 通用要求
5.1.2 材料
5.1.2.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1.2.2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750℃。
5.1.2.3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性能应符合GB 25970的规定。
5.1.2.4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纬向不应低于300N,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 8624A级。
5.1.2.5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其性能应符合GB 15763.1的规定。
5.1.3 尺寸与极限偏差
5.1.3.1 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值不应低于500mm,最大值不应大于企业申请检测产品型号的公示值。
5.1.3.2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金属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
采用金属板材、无机纤维织物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
5.1.3.3 挡烟垂壁挡烟高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5mm。
5.1.3.4 挡烟垂壁单节宽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10mm。
5.1.5 耐高温性能
按6.5的规定进行试验,挡烟垂壁在(620±20)℃的高温作用下,保持完整性的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6.4.4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尺量检查、动作检查。
7.2.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s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5.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9.0.3 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8.2.2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3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第5.1.3条的规定;
2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第5.2.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3 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4 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5 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6 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不符合本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B类不合格;
3 不符合本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