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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挡烟垂壁位置、高度及验收要求

2024-07-28

一、挡烟垂壁设置要求


根据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中的规定,以下情况下需设置挡烟垂壁: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2)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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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挡烟垂壁高度要求


根据规范《挡烟垂壁》XF 533-2012中的规定:


5.1.3.1 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值不应低于500mm,最大值不应大于企业申请检测产品型号的公示值。


根据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中的规定:


2.1.11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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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 =1.6 +0.1·H′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三、挡烟垂壁单节宽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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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挡烟垂壁》XF 533-2012中的规定:


5.1.3.2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金属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采用金属板材、无机纤维织物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


四、挡烟垂壁外观要求


根据规范《挡烟垂壁》XF 533-2012中的规定:


5.1.1 外观


5.1.1.1 挡烟垂壁应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牢固,标识内容清楚。


5.1.1.2 挡烟垂壁的挡烟部件表面不应有裂纹、压坑、缺角、孔洞及明显的凹凸、毛刺等缺陷:金属材料的防锈涂层或镀层应均匀,不应有斑剥、流淌现象。


5.1.1.3 挡烟垂壁的组装、拼接或连接等应牢固,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错位和松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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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3.5.1 挡烟垂壁的各种原材料、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应满足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XF 533-2012《挡烟垂壁》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3.5.2 特别说明:挡烟垂壁是否做到吊顶内?如果吊顶为密闭式吊顶,烟气是聚集在吊顶下,挡烟垂壁不需要做到到吊顶内;如果是格栅等透气式吊顶(如下图),则吊顶内应用满足挡烟垂壁要求的材料将吊顶内的储烟仓四周封闭,阻挡烟雾在吊顶内横向流动,避免烟雾通过吊顶内部向其他区域扩散,防止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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