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挡烟垂壁相关的国家规范或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GA 533-2012《挡烟垂壁》,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对挡烟垂壁的规定
国家标准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 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 定的,可从其规定。其中关于挡烟垂壁的内容摘录如下:
2.1.10挡烟垂壁draft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1 储烟仓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 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 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9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 =1.6 +0.1·H′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5.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
6.2.4 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 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 1件
检查方法: 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7.2.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 60s 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 全数调试
7.3.4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9.0.3 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7.2.3 条~第 7.2.5 条的规定。
二、GA 533-2012《挡烟垂壁》标准
公安部GA 533-2012《挡烟垂壁》,该标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挡烟垂壁产品的外观、材料、尺寸与极限偏差、漏烟量、耐高温性能等通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活动式挡烟垂壁产品的驱动装置、控制器、运行性能、运行控制方式、可靠性、抗风摆性能等附加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下是2012版标准内容摘录。
5.1 通用要求
5.1.1 外观
5.1.1.1 挡烟垂壁应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牢固,标识内容清楚。
5.1.1.2 挡烟垂壁的挡烟部件表面不应有裂纹、压坑、缺角、孔洞及明显的凹凸、毛刺等缺陷:金属材料的防锈涂层或镀层应均匀,不应有斑剥、流淌现象。
5.1.1.3 挡烟垂壁的组装、拼接或连接等应牢固,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错位和松动现象。
5.1.2 材料
5.1.2.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1.2.2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750℃。
5.1.2.3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性能应符合GB 25970的规定。
5.1.2.4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纬向不应低于300N,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 8624A级。
5.1.2.5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其性能应符合GB 15763.1的规定。
5.1.3 尺寸与极限偏差
5.1.3.1 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值不应低于500mm,最大值不应大于企业申请检测产品型号的公示值。
5.1.3.2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金属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采用金属板材、无机纤维织物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
5.1.3.3 挡烟垂壁挡烟高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5mm。
5.1.3.4 挡烟垂壁单节宽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10mm。
5.1.4 漏烟置
按6.4的规定进行试验,在(200±15)℃的温度下,挡烟部件前后保持(25±5)Pa的气体静压差时,其单位面积漏烟量(标准状态)不应大于25m3(m2•h);如果挡烟部件由不渗透材料(如金属板材、不燃无机复合板、防火玻璃等刚性材料)制造,且不含有任何连接结构时,对漏烟量无要求。
5.1.5 耐高温性能
按6.5的规定进行试验,挡烟垂壁在(620±20)℃的高温作用下,保持完整性的时间不应小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