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是一种适用于建筑物较大洞口处的防火、隔热设施。常见的防火卷帘有:钢质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以及特级防火卷帘。与普通卷帘门不一样的是,防火卷帘具有很好的防火性能,其耐火完整性远大于普通卷帘门。特级防火卷帘除了耐火完整性以外,还具有隔热和防烟性能。
防火卷帘-主要类型及工作原理
一、设置要求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5.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6.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7.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二、控制要求
1. 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2.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应设置不少于 2 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说明: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防烟、人员疏散和防火分隔,因此需要两步降落方式。防火分区内的任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是为保障防火卷帘能及时动作,以起到防烟作用,避免烟雾经此扩散,既起到防烟作用又可保证人员疏散。感温火灾探测器动作表示火已蔓延到该处,此时人员已不可能从此逃生,因此,防火卷帘下降到底,起到防火分隔作用。
3.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说明: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大多仅用于建筑的防火分隔作用,建筑共享大厅回廊楼层间等处设置的防火卷帘不具有疏散功能,仅用作防火分隔。因此,设置在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即可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一步降到楼板面。
4.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适用场所
1.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2.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3. 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4.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5.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