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要求
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除特例外,防烟分区之间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挡烟分隔设施进行分隔。应设置挡烟分隔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包括(但不限于)
①、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周围;
②、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一般在中庭的开口部周围)。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挡烟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挡烟设施的深度和储烟仓的厚度均应从吊顶下的顶棚算起。
4、储烟仓厚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小于500mm;
②、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小于500mm。
5、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6、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