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如下条款: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控制原则
挡烟垂壁定义: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挡烟垂壁》(3.1))
挡烟垂壁分类:固定式挡烟垂壁和活动式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高度除满足《烟规》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即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为了考虑经济性,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加大储烟仓厚度。
1)对于固定式挡烟垂壁底标高需要满足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净高度要求。例如商场营业厅净高应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2.3条要求。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营业厅的净高
2)对于活动式挡烟垂壁尙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3.3条要求: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此条款与《烟规》附录B中房间净高-烟层厚度的最小值是一致的。本文建议:活动式挡烟垂壁底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3)对于其他管道需要穿过挡烟垂壁时,穿管道部位不能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需设计为固定式或局部固定式挡烟垂壁。
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3.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结束语
文末引用《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挡烟垂壁的做法
(涉及条文:《标准》4.2.2 条、4.4.12、4.6.2 条)
1 为保证人员疏散,挡烟垂壁(含活动挡烟垂壁下垂后)底边下的净高不应低于 2.0m。当走道净高较低、挡烟垂壁下沿无法满足此标高时,可采用以下一种处理方式:
(1)采用镂空吊顶,利用吊顶内的空间高度,提高挡烟垂壁下沿的距地标高;
(2)在防烟分区处设置双向开启门作为防烟分区的分隔。
2 《标准》第 4.2.2 条条文说明的图 4 适用于各种通透式吊顶。采用全封闭吊顶时,挡烟垂壁可不延伸至吊顶内。
3 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自然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20%,且不小于 500mm;机械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10%,且不小于 500mm;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的下沿,但应高于空间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