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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的禁用和限制情形

2021-11-15

防火卷帘的禁用和限制情形?

一、禁用情形:

1、甲、乙类厂房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这些部位不得使用防火卷帘。

注:规范并无禁止防火卷帘在乙类厂房防火墙的应用,但目前防火卷帘最高耐火极限仅为3.00h,不能应用在耐火极限为4.00h的防火墙上。(特殊工艺要求的情况,应对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予以认定,确保满足4.00h耐火极限)

2、丙、丁、戊类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防火墙上不得使用防火卷帘。

3、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3.3.2)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注: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如丙类仓库因特殊要求需要使用防火卷帘,应对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予以认定,确保满足4.00h耐火极限。

4、当防火分区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5.5.9)

5、在超大城市综合体中,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详见:公消〔2016〕113 号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二、限制原则:

不得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除汽车库及建筑中的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后附专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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